1 “一人公司”的老板兼做一切公司事务,将不符合美国移民局所订立的L1“高级主管”或“经理”的定义和标准。
2 “高级主管”和“经理”只可以处理管理范围内的事务,而不能承担其下属的工作。例如:一位会计部门经理如果没有下属便不算符合高级主管或经理的职称。
3 “高级主管”和“经理”只可以管理专业人才及其它经理级的下属。作为管理人员,他/她不能参与任何非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普通运作。
4 申请L1-“高级主管”延期的关键在于驻美公司是否雇用职员处理公司的日常工作。如果申请人需要参与其下属级的日常工作,那他/她将不符合申请L1签证标准。在申请延期时,申请人必须提交驻美公司雇用当地职员的证明。
5 若“高级主管”和“经理”不管辖专业人才,只要其不履行其下属或低于其管理等级的日常运作,他/她便符合“高级主管”和“经理”的标准。重点是在其下属的工作性质而不是在其公司所雇用人数的多少。
6 美国移民局要求申请人(包括第一次申请者)提供公司在美经商的证明。例如:租约或买卖房地产的契约、买卖仪器或设备的发票等。
7 美国移民局要求新成立的驻美国公司在一年内达到正常的企业管理的标准。初期可以允许管理人员执行企业管理以外的琐碎运行工作,但在一年之后,申请人必须证明公司在管理规模上的成长。如,聘请员工执行公司的日常运作。
8 驻美公司的代表申请延期的必需条件:
母公司与驻美的子公司应维持原先申请L1签证的关系和条件。
提供驻美公司与美国商家业务往来的证明。
提供书面文件证明申请人现在的工作职务范围及将履行的职责。
提供驻美公司人事结构表和财务报告。
9 “一人公司”不能以L1签证申调美国,因为在理论上申请人将不能同时执行母公司与驻美子公司的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