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上面讨论了有关L-1的移民法规定,在提出L-1申请之前,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在过去三年中是否至少有一年持续地为总公司工作。
这一点对于经常赴美的经理人员尤为重要。一般说来,在美逗留的日期均不得算作为国外公司工作的日期,但以H-1身份在美国分公司的日期仍可计算在内。
另外,这一年的工作必须是全时工作,两年的半日工作不能算作一年的工作,而这一年也必须是持续的一年。
2、国内公司与美国公司的隶属关系是否建立。
以下几种隶属关系均符合L-1的条件:
B〕美国公司拥有国内公司50%以上的股份;
C)美国公司和国内公司均隶属于另外一个公司(50%以上〕;
D)美国分公司为国内两个企业的合资公司,即国内两个公司均拥有50%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两个企业均可派经理人员以L-1身份来美。
2008-5-5 10:25:36
2008
May
5
Monda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