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合夥制(Partnership)及个人独资(Sole Proprietorship)是最危险的法律组织形式: 
   
梁先生、许先生和莫先生合夥开了一间高级餐馆,每人各占1/3股份。开始生意还不错,一年后因竞争激烈生意每况愈下,开始积欠货款及工资,银行的货款也付不出,导致有些供货商不愿意再发货还兼不停的催付欠款,工人也纷纷辞职走人甚至告到劳工局。银行早己按捺不住,一气之下将餐馆、梁先生、许先生、莫先生及三位夫人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六位被告立即清还50万货款。后六位被告反辨声称货款是借给餐馆,而非个人,且三位夫人根本不牵涉餐馆的经营,故六人不应都成为被告。结果法庭判决六人与餐馆均需共同承担50万货款。 
  上述案例中,梁、许、莫及夫人们之所以会被判决承担餐馆的欠债,原因是他们采用了“一般合夥制”(General
Partnership)的形式来经营餐馆。法律规定:用“一般合夥制” 经商跟用“个人独资”形式经商一样,生意的资产与个人的资产混在一起。因此一旦生意被人告,个人也会连带被人告。由于加州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即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到的财产属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期间所欠下的债务也属夫妻二人的共欠债务,两人都要承担》,三位夫人自然也成了被告。虽然一般合夥及个人独资经商手续简便,省钱,省时,省税,(生意中净收入算入个人所得,申报个人收入所得税)但是风险最大。一旦生意被人告,生意及个人的资产(房地产,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汽车,其它生意等)及收入也会被拿来偿还生意债务。同样,一旦个人被告,生意的资产收入也会被拿耒还个人欠债,自己个人名义欠下跟生意无关的债务,该合夥人的债主也可能连带状告合夥生意。上述案例中,如果莫先生自己刷了10万元信用卡无法清还,信用卡公司可能起诉餐馆来偿债! 
  “有限合夥制”(Limited Partnership)可以让不参与经营菅理的“有限责任合夥人”((Limited
Partner)避免个人责任,但负责经营管理的“一般合夥人”(General Partner)则仍要付无限个人责任。试问,在这种情形下谁愿意做“一般合夥人”? 
II、股份公司(Corporation或Incorporation)它是最流行的法津形式:
  通常股份公司名称后面写有“Inc.”或“Corp.”。它可以避免上述连带法律责任,即股份公司的债权债务与个人的债权债务独立分开,互不牵连。股份公司被人告,只有股份公司的资产会被拿来还债。股东、董事及主菅的个人资产不会被拿来还债。请注意,全美国70%股份公司在官司发生时,直接牵连公司股东、董事或主菅,所谓“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或“Alter Ego”。 
  要达到保护个人资产的目的,单单用了股份公司的形式设立生意还不够,业者必须紧守以下11大规则: 
  1) 完备的公司成立文件(章程,Article of Incorporation,细则,By Laws;首次会议记录, Initial Corporate
Minute;开设银行帐户会议记录,Opening Corporate Bank Account Minute);申请报税号(Application For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等。 
  2) 完备的股票发行记录(Stock Certificate Ledger、Recordation of Stock
Issuance)写明谁是股东,各占多少股票,多少钱一股,股票转让给谁。 
  3) 定期董事会议(Directors’ Meeting)记载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件的决定。 
  4) 定期股东会议(Shareholders’ Meeting)。就算是一人股东,股东也要自己跟自己开会,并记录在案!记载股东对公司重大事情的决定。 
  5) 完备的公司会议记录,记载日常运作中一些公司规定。 
  6) 用公司名义申请各种执照、证件。 
  7) 用公司名议进行所有生意交易(签名时记得在签名下一行写上类似“XXX,President for ABC Inc.”)。 
  8) 独立财政及银行户口。千万不要与个人财政及户口混合,拿公司支票付个人开销如:供屋、供车,交租、食饭等是大忌。个人借钱给公司,要写支票并留会议记录存档。 
  9)
投入足够的运作资金。如果公司正常需要100,000元流动资金,而公司帐上只有20,000元,可能会被认为公司财力不足(Undercapitalized)。 
  10) 申报公司入息税(Corporate Tax Return)。 
  11) 避免用个人名誉做公司担保(Personal
Guaranty)。非迫不得己,不要用自己个人名誉或个人资产去签署及担保公司的合同、货款、租约等。尽量改用公司资产作担保(UCC-1)。 
  但是股份公司有下列缺□: 
  1) 股东个人输官司,原告人会强行拿走他在股份公司的股票、股权来偿债。 
  2) 如果是━般股份公司(C-Corp.),必须缴钠总净收入的23.84%作股份公司入息税(Corporate
Tax),股东分红(Dividend)时还要交个人入息税。双重纳锐(Double Taxation)大大削减了公司股东所得。 
  3)
选用特种股份公司(S-Corp.)可以省免2)中的股份公司入息税,但是法律规定所有S-Corp。的股东必须是加州居民(外州或外国人就不能作为S-Corp.的老板之一),股东人数最多35人,但股份不能自由转让买卖。最头痛的是S-Corp.是国税局IRS的眼中钉,常被查税或界定不符合S-Corp.的资格,而要按C-Corp.来补交股份公司税。 
III、有限责任公式(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No. 1法律组织形式:
  对经商者最大的福音莫过于LLC的诞生。美国政府镫于越来越少人成立Corporation(因为它的双重税收)而使州政府收入减少兼不利于经济发展,10多年前立法允许采用既集合了股份公司、合伙制、及个人独资形式经商的好处,又避免了它们的坏处的LLC来经商。
  LLC的优点有:
  1) 保障资产:跟股份公司一样,个人资产/债务与LLC资产/债务分开、官司不受牵连。 
  a) 跟LLC业务无关的官司:LLC成员因个人原因被告、输官司,原告债权人不能拿走股票或成为股东(LLC 本来就没有股票、只有证书LLC
Certificate)!也不能冻结公司资产,只能到法庭申请“Charging
Order”来领取被告成员在LLC内每年分得的红利(Dividend)。有趣的是,LLC有权决定任何一年或几年不分红利(只要所有成员那年都没有分红就行)。税局还要求原告来交付这部分红利的税金,不管原告有没有拿到这笔钱。假若被告2003年有80,000元红利未分,2004年有100,000元红利未分,原告要替被告交这180,000元的税金。因此很少原告能这样白白交税,干脆用小数额与被告和解,能拿多少就拿多少了事。实践中,几乎没有原告律师愿意接受“拆帐对分”(Contingent)的收费方式状告LLC就是这个原因。 
  b) 跟LLC业务相关的官司:LLC的资产要拿出来作赔偿,但LLC的成员、经理人不需要负个人责任,个人资产不会用来还偿。 
  2) 省税:允许采用最优惠的合伙制或个人独资税法,免交股份公司税。LLC的税率如下:-总营收(Gross
Receipt)在250,000元以下,每年只需交800元税;-总营收在250,000-500,000元加缴500元税;-总营收在500,000-1,000,000元加缴1,500元税;-总营收在1,000,000-5,000,000元加缴3,000元税;-总营收在5,000,000元以上加缴4,500元税。 
  3) 管理制度灵活:可以雇用“经理人”管理,也可以由成员自行管理。 
  4) 无需每年开董事会、股东会、登记股票。必要时开成员会议、并记录在案即可。 
  5) 公司成员利益在赠与及申报遗产税时,可获20%至50%拆价优待(Valuation
Discount)。例如市值2,000,000元的LLC,其中占50%的成员去世,去世成员的利益卖给其他成员或遗产留给子女时,不按1,000,000元交税,而按500,000元至800,000元交税。 
  6) 可替成员及经理人购买巨额人寿保险及医疗保险,支出可扣税,保险额偿金归受益人。
  7) LLC适用于各种生意,尤其是房地产务业,但是医生、牙医、针灾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地产Broker、美院师等专业行业则不允许成立L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