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并购涉及的税收问题

  美国企业并购交易主要涉及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基本的核心框架是对与并购交易相关的公司和股东的联邦所得税结果进行评价。融资方式和并购目标的选择不仅影响并购交易的结构,也会影响到税收结果。美国公司的跨国收购还会涉及到税收协定,在确定交易结构时,需要考虑交易结束后在有效的税收制度下资金如何跨境流动。

  美国公司税对应税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35%。资本所得与普通所得的区分在确定适用税率时并无大的相关性,但是在很多条件下与确定有效税率的关系极大,如以资本损失抵补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的性质决定了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率采用累进税率,最低15%,最高39.6%,而资本利得适用税率在10-28%之间。

  美国设立了最低税收选择制度(AMT),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逃避应尽的纳税义务,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0%。

  美国的税收制度会对公司同一所得形成双重征税,即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分配时又对股东征收所得税,股息通常作为普通所得纳税。

  分配给公司股东的股息可以不必全部纳税。公司法人股东从其他国内公司获得的股息可以扣除70%,如果持有20%以上分配公司的股票则可以扣除80%,如果公司股东与分配公司属于同一关联集团则可以扣除100%。

  除美国联邦所得税外,许多州与地方的税收也会影响公司的纳税义务,如州所得税,各州的所得税率一般在O—10%之间。

  美国国内并购的税收形式

  美国税收制度对并购交易划分为两类,即免税并购和应税并购。是否应税一般取决于交易的支付方式,如果以现金或债务方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资产,通常为应税交易;而收购价格以股票或资产的方式支付通常被视为免税并购。无论购买股票或是资产,在应税收购中,卖方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必须得到税收方面的承认。

  在免税收购中,卖方转让资产并不会立即产生利得或损失,在这一背景下免税只意味着税收递延,即卖方几乎毫无例外地要在未来某一时点纳税,从货币的时间价值看递延纳税十分重要。典型的免税交易,要求买方以股权的形式而不是货币或债务支付绝大部分购买价格。使用股票支付可以减少收购公司的现金消耗,但是也要考虑到对收购公司股票价格和股权以及每股收益的稀释效果。收购方收购的资产或股票,须经调整后才能相互交换,使买卖双方的成本相等。

  并购交易的当事各方都十分关注收购的支付额,美国的并购活动为创造性地使用债务和股权融资交易提供了广泛的空间。金融工具的不断变化使债务和股权的内在区别逐步缩小,导致交易不一定符合最初的要求,形成潜在的风险,对免税并购尤其如此。

  通常的免税并购要求股权支付所占比例(在表决权和股票价值方面)较大。多数情况下,股权按照现值计算,而担保权和收购股票的期权则不能。与控制债务安全的规定相似,某些优先股可能会成为完全免税交易的障碍。

  免税交易结构

  美国免税收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免税资产收购和免税股票收购。

  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免税交易以及免税重组要满足某些法律规定,如所有者权益的连续性、企业经营的连续性、经营需要。此外,很多并购交易必须满足控制要求。按此规定,控制经营的收购方在交易结束后仍然对该并购又易保持关联性。具体说,“控制”是指至少拥有目标公司80%全部有表决权的股票和至少拥有80%其他性质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