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美国EB-5投资移民因其办理快捷、无移民监等优势成为目前风头最劲的移民类别,目前市面上诸多区域中心的不同项目,也各自以不同的卖点诱惑着申请人。与加拿大投资移民不同,美国EB-5投资移民的风险大小与申请人选择认购的项目直接相关;而以齐全的法律文件与辅助文件充分透明地体现项目情况和运作规则,既是项目推介方的基本义务,也是申请人了解和选择项目的先决条件。只有这样,申请人才能避免落入用所谓“优质项目”圈钱或套牢的陷阱。
美国投资移民项目法律文件涉及申请人、移民局、区域中心、有限合伙事业、借款企业、监管机构及银行等诸多机构,类别较为复杂。因此,移民专家结合开展6年美国投资移民项目经验,介绍几种认购项目所必需的法律文件,申请人可简单按照其中英文名称按图索骥,要求项目推介方一一出具并详细解释即可。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认购项目的行为都将缺少保障。
区域中心核准函
指美国移民局对区域中心成立的核准批复函件,用于证明区域中心的合法性。如果区域中心没有获得核准,申请人无法享受减至50万美金投资额以及间接计算就业机会等针对区域中心特有的优惠条件。另外,函件中会规定区域中心可开展项目的产业类别,申请人认购核准类别之外的项目亦无法享受到各种优惠条件。
项目机密信息备忘录
这是体现投资项目具体情况最核心的文件,是申请人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判断的基本条件。文件中详细体现申请人通过认购项目组成有限责任合伙事业、再通过有限责任合伙事业将资金借款给企业,最终达到移民目的整个过程。申请人投资行为所涉及的所有要素:认购金额、还款担保等均在此文件中体现。移民专家再次提示:如果不能出具机密信息备忘录或同等作用文件,可以视作该项目情况尚未确定,申请人如果在缺少这一文件的情况下盲目认购,很可能因后期项目情况和规则的改变而造成损失。这一点申请人务必要提起足够重视。
就业机会核算
美国移民临时法案中规定,申请人的投资必须达到“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最低要求,只有满足这一条件,申请人才能在投资两年后顺利解除条件,拿到美国永久绿卡。因此,项目运作方必须出具按照标准计算间接就业机会数量的证明文件(可为独立文件,或在项目机密备忘录中体现)。
有限合伙事业协议
这一文件界定了申请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关系。不同区域中心成立的有限责任合伙事业有着不同的主合伙人,在政府性质区域中心项目中,主合伙人往往为政府监管机构。
认购协议
这一文件体现申请人通过认购项目单位从而获得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资格这一过程,保障着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合伙事业的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
银行监管协议
界定着申请人认购项目的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规则,对于申请人的资金安全有着重要意义。申请人如果在没有银行监管协议之前便汇出资金,资金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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