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间有些国家规划有专门提供永久居民签证或绿卡予合格投资者的投资移民方案,其中最著名的国家为加拿大、澳洲、新加坡、英国与美国。美国投资移民方案是针对那些至少投资一百万美元(在指定目标就业区,此投资门坎降为50万美元)于一个可以创造十个以上的美国劳工就业机会的商业中,将可被视为符合此投资移民方案下的合格投资者。 这些合格投资者及其家人将可获核发「条件式」或短期(二年)的绿卡。二年后,若此投资行为仍然持续存在, 且已达成方案所需的工作人数,则签证条件将予以解除,换发为永久性的绿卡。

美国投资移民方案可说是全世界最具弹性的移民方案,它对投资人的年龄、商业背景、经历或语文能力均无设限。而且,永久居民也不需要持续性的实际居住在美国境内,因此投资者可以持续地维系住他们在原居国的事业与人脉。

美国投资移民方案同时也让投资人拥有相当的自由度,因为它不要求投资人须参与公司日常性的管理业务,而只须在事业体中有「积极的参与」即可,此代表投资人可以只是有限合伙人的角色,并从事于其它的个人事业与投资。

甚至,如果投资者及其家人未来若选择入籍为美国公民,其二年期的条件式永久居民身份也将计算入申请公民所需的五年永久居民身份的时间要求内。身为永久居民,只要持续保有美国居所,投资者及其家人便可自由地返回其祖国进行探视或商务之旅。

专门授发EB-5投资人签证的美国投资移民方案设立于 1990 年,当时只获得少数的移民者的青睐。1993年时,美国政府将此方案做了部份修正。它保留下1990年的所有规定,但新建立了一项实验方案。在此实验方案下,由美国移民局(当时称为INS,现在叫做USCIS)指定的区域中心将可成立,也就是我们所称的经济特区。在经济特区内,就业创造的规定解释可更加弹性,而适合广大潜在投资大众利用的「被动式」投资机会(透由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也被允许为合法方式。在每年一万个的 EB-5 签证名额中,有 5000 个签证名额是保留给区域中心内投资移民案的申请人。

设立于 1993 年的实验方案原定于 1998 年到期,但后来经过二次的到期展延,目前此方案的施行时效已延长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为止。美国移民律师公会(AILA)现正进行游说立法,以期将此实验方案改为永久性的方案。

一旦获得核发条件式永久居民身份后,投资者的家人(配偶及申请时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将可同时享受和其它正式永久居民相同的福利,包括:

在美国任何地方居住和工作的自由
不须申请就业许可即可自由的接受任何工作
自行开立公司
为其它亲属申办绿卡
享受永久居民在就学时的福利,如以居民的学费标准入读公立大学
拥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五年后,可申请成为美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