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移民的条件

美国投资移民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有关投资移民的法律是於1991年生效实施。

新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的投资金额为100万美元。用於设立一个新的商业性公司,合资和购买,以及扩展现有的企业,並雇用至少10名美籍或有资格在美国工作的外籍全职员工,新移民法对於能投资100万美元以及能创造10个以美国人工作机会的外国投资人,每年给予1万个具有永久居留权的移民名额。其中,至少3干个投资名额保留给在郊区或高失业率区的投资者,並规定,在郊区及高失业率区放宽限制,其投资金额为50万美元。所谓郊区,指大都会或人口总数达两万人的城市以外的城市。所谓高失业率区,指失业率高於全国比率15倍的地方。施行细则並规定,即使在大都会或人口总数在两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

投资指提供资本。资本包括现金、设备、存货,或其他实质財产,定期存款、政府公债及其他容易变成现金的证券以及货款,都可视为资本。

投资的资金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施行细则规定,申请人应以外国经商纪录、个人及公司报税税单,及其他文件,证明所投资金的获得,均属合法,但不必证明该项资金来自国外。

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该企业必须是新的,购买一项原已存在的企业,也不符合规定,但施行细则定有变通办法。

所为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1)
创设一个全新生意;
(2)
收买陷於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並保留原有员工;
(3)
买卖已存在的生意,並加以扩充。所谓扩充,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以上。採取扩充方式申请移民者,也必须符合资金及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新的商业性公司可由一个人投资,也可两个人以上的投资者联合投资。

投资移民的立法精神,在於创造就业机会。新的商务性企业必须雇用全职员工至少10名,员工指提供劳务而换取薪水的人,承揽人不包括在內。所谓全部,指一星期工作35小时以上。若同一职位由两人共同负责,而达上列时数標准,也可算为一个全职员工。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国公民、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投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內。

美国移民法中的投资移民雇用10名全职员工的施行细则,有一项很宽的规定,即投资签证申请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公司要在两年之內需雇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员工,但並不是必须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

美国新移民法对投资移民的投资限制是两年。即投资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两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確实履行有关规定,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內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员工。投资者本人及亲属已取得绿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佣员工。

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內维持新企业的经营和雇用条件,维持企业的生存,以保证2年后仍能保持投资移民义务的履行,否则,仍无法永久居留美国。

二、投资移民申请手续

申请人须填具I-526表格,连同各项证明,向投资企业主要工农业地所属的移民局提出申请。

申请案若被批准,则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將先取得附条件的合法居留身份。取得该身份满两年前的90天之內,应进一步填写I-826表格,检验各项证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如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確实符合条件,投资人及家属可正式成为合法永久居民。由於投资移民只要求所投资的事业,至少必须存在两年,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並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

除此以外,还有其他移民方式如在美国设立分公司,首先取得一种非移民签证(L-I签证),再以跨国公司高级人员的身份申请移民。这样,或许更安全可靠,而且投入的资本也要少得多。